为全面、了解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构建融资借贷机构和融资借贷业务监管仅有覆盖面积,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借贷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报》(以下全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维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决依法监管,拒绝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分担主体监管责任,将并未获得融资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质上经营融资借贷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促进公司等机构划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理,前进牌照管理工作,适当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不利于更进一步规范融资借贷经营不道德,增进融资借贷行业务实运营,更佳反对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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